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新庄煤矿2026年“2·15”其他事故调查报告(部分内容)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2026 年 2 月 15 日 7 时 47 分许,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新庄煤矿(以下简称新庄煤矿)发生一起其他事故,造成 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112.88 万元。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火股份)为商丘市国有企业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位于河南省永城市,所属新庄煤矿等 14 处煤矿,产能 1150 万吨/年......
新庄煤矿,核定生产能力180万吨/年,截至2026年2月底,剩余可采储量1609万吨,剩余服务年限7年;矿井证照齐全有效,事故发生前处于正常生产状态。
2026 年 2 月 15 日零点班,矿井入井 487 人,地面值班矿领导为机电副矿长刘某,井下带班矿领导为通防副总工程师李某。事故发生时,地面值班矿领导为生产副矿长高某,井下带班矿领导为党委书记孙某。
2 月 14 日 22 时 20 分许,新二队值班人员技术员李某组织召开零点班班前会,跟班副队长郑某、班长邱某等 11 人参加。郑某根据新二队队长程某的安排,布置了当班 39051 机巷回撤工作,并强调了施工安全注意事项。
22 时 50 分许,郑某等 11 人入井,先后到达 39051 机巷回撤设备区域。郑某和邱某先安排人员恢复上一班回撤的带式输送机,然后使用绞车辅助掘进机后退约 8m,接着拆掉桥式转载机与掘进机之间的连接,将桥式转载机固定在带式输送机机尾纵梁上(其中带式输送机机尾纵梁长 18m,桥式转载机长 14.5m,使用圆环链捆绑,重量合计 8.4t)。
2 月 15 日 7 时 40 分许,邱某安排人员将绞车钢丝绳钩头与带式输送机机尾使用圆环链和开口式连接环及螺栓(φ20mm)进行连接,信号工苗某使用带式输送机信号装置向绞车司机黄某发送开车信号,绞车启动后约 2 分钟(7 时 47 分许),连接机尾处圆环链的一开口式连接环螺栓断开,钢丝绳钩头脱钩甩动,击中位于钢丝绳受力区(机尾向上约 3m 位置,即 39051机巷迎头向外 51.2m 处)的苗某,苗某受伤倒地。
事故发生后,郑某于2月15日7时48分向新二队队部打电话汇报情况,新二队党支部书记刘某初步了解情况后于7时58分给程某打电线分将事故情况告知调度室主任刘某,刘某于8时5分将事故情况报告矿长宋某。宋某接到事故汇报后和高某商量先弄清楚受伤人员详细情况,先不上报事故。
在知悉受伤人员于2月15日18时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宋某于2月17日上午组织召开矿井领导班子会议决定上报事故,于12时26分向神火股份报告了事故情况,随后从12时44分开始先后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南局、永城市应急管理局等政府部门报告了事故情况。
新二队在39051机巷回撤设备期间,现场作业人员违规使用绞车拖拉带式输送机机尾,连接机尾处圆环链的开口式连接环螺栓受力断开,钢丝绳钩头脱钩甩动,击中位于钢丝绳受力区的1名工人,致其受伤死亡。
矿井2026年2月15日7时47分许发生意外事故,直至2月17日12时44分才先后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南局、永城市应急管理局等政府部门进行报告。
履行安全管理、技术指导职责不力,对新庄煤矿存在的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失察。
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依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责任划分和处理解决的建议如下:
苗某,群众,新庄煤矿新二队工人,负责当班绞车运行信 号发送等工作。使用带式输送机信号装置发送绞车运行信号, 绞车运行期间违规站在钢丝绳受力区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 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邱某,群众,新庄煤矿新二队当班班长,负责 39051 机巷 回撤设备当班安全生产工作。违反安全技术措施规定使用绞车 拖拉带式输送机机尾和桥式转载机;绞车运行期间,对违规在 钢丝绳受力区域人员不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 议给予开除处分,并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郑某,群众,新庄煤矿新二队当班跟班副队长,负 责 39051 机巷回撤设备期间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违反安全技 术措施规定使用绞车拖拉带式输送机机尾和桥式转载机行为 不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2)程某,党员,新庄煤矿新二队队长,负责队安 全生产全面工作。未辨识出 39051 机巷里段未安设单轨吊或铺 设轨道情况下使用绞车回撤设备的重大风险;对辨识出 39051 机巷回撤设备期间存在伤人的较大风险,未按规定向矿井上 —10— 报;未及时排查整改绞车回撤设备前未清理回撤通道内的浮 矸、物料等杂物,运输路线沿线不畅通,声光信号不齐全等事 故隐患;对回撤设施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学习培训不到位,未按 措施要求进行作业;在春节假期特殊时段仍然安排时间紧、任 务重、危险大的回撤设备任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3)刘某,党员,新庄煤矿新二队党支部书记,负 责队党建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工作。督 促安全技术措施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工安全教育培训 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 降级(降低工资等级)处分。
(4)刘某,党员,新庄煤矿生产科科长,负责矿井 生产技术管理等工作。督促回撤设施安全技术措施落实不到 位;未及时督促整改绞车回撤设备前未清理回撤通道内的浮 矸、物料等杂物,运输路线沿线不畅通,声光信号不齐全等事 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5)蔡某,党员,新庄煤矿机电科科长,负责矿井 机电运输管理等工作。未辨识出 39051 机巷里段未安设单轨吊 或铺设轨道情况下使用绞车回撤设备的重大风险;未及时督促 整改绞车回撤设备前声光信号不齐全等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 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6)王某,党员,新庄煤矿安检科科长,负责矿井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新二队回撤设施安全技术措施落 —11— 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的 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7)高某,党员,新庄煤矿生产副矿长,分管矿井 采掘安全生产工作,事故发生时地面值班矿领导。未排查治理 39051 机巷回撤设备通道存在杂物,运输路线沿线不畅通,未 安装绞车运行声光信号装置等事故隐患和 39051 机巷里段未安 设单轨吊或铺设轨道使用绞车回撤设备的问题;对新二队绞车 辅助运输安全技术措施列出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回撤设 备现场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失管失察。对事故的发 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且参与事故迟报,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 告(影响期 2 年)、撤职处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九十六条1的规定,处其上一年年收入 30%的罚款。
(8)刘某,党员,新庄煤矿机电副矿长,分管矿井 机电、运输安全生产和地面消防安全工作。未组织辨识出 39051 机巷里段未安设单轨吊或铺设轨道情况下使用绞车回撤设备 的重大风险;未及时督促整改绞车回撤设备前声光信号不齐全 等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 警告、记大过处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六条的规定,处其上一年年收入 30%的罚款。
(9)林某,党员,新庄煤矿安全副矿长,分管矿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新二队回撤设施安全技术措施落 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的 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并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处其上一年年收入 30%的罚款。
(10)宋某,党员,新庄煤矿矿长,负责矿井安全生 产全面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对安全风险辨识管控 有漏洞、安全教育培训不力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 责任,且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上报。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 降级(降低工资等级)处分,并予以免职处理,同时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2的规定,处其上一年年 收入 40%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 一十条3的规定,处其上一年年收入 60%的罚款。
(11)孙某,党员,新庄煤矿党委书记,负责矿党委 全面工作。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 对新二队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 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处其上一年年收入 30%的 罚款。
(12)程某,党员,神火股份通防部部长,负责公司 通风和防突技术管理工作,新庄煤矿包保责任人。履行矿井包 保职责不力,对新庄煤矿存在的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失察。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13)曹某,党员,神火股份生产副总经理,分管公 司生产安全管理工作,新庄煤矿包保领导。履行矿井包保职责 不力,对新庄煤矿存在的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失察。对事故 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 对以上有关事故责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4暂停或 吊销(撤销)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等证照。
对以上有关事故责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暂停或吊销(撤销)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等证照。
1.新庄煤矿“2·15”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发生在春节假期特殊时段,且事故发生后迟报,情节很严重、影响特别恶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5的规定,建议对新庄煤矿处 300 万元罚款。
2.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6的规定,建议暂扣新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3.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第八条7的规定,建议责令新庄煤矿停产整顿,经永城市应急管理局按程序组织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暂停或吊销(撤销)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等证照由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实施。